四川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3-04-11 作者:[db:作者] 来源:总站 浏览量:0
四川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确保院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实行学制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
第三条 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按行政区域划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 技工院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五条 技工院校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其学制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培养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3年、5年、6年。
(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3年、4年。
(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2年、3年。
(四)技师学院招收达到高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预备技师、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不少于1年、2年。
(五)招收企业职工等人员开展在职培训采取弹性学制,注册为非全日制,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取得技工院校相应层次的毕业证书。
(六)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经院校批准,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
第三章 学籍注册
第六条 技工院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学籍,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录取通知书;
(二)学生体检表;
(三)学生学籍表、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
(四)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五)顶岗实习鉴定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全日制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新生须持院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院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非全日制新生注册采取开班注册制,注册截止时间为开班后30日内。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由院校组织体检,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报读专业学习,可以就读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条 技工院校要按照《关于做好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管理的通知》要求规范专业设置,依照最新《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规范填报专业信息。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核实学生基本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学籍号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经与教育部中职系统查重反馈通过,并由“校长用户”审核合格后,报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填写《四川省技工院校新生录取花名册》(附件1),纸质版审核无误盖章后,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督促技工院校加强学籍注册管理,严格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学籍。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和参加职业培训学员不得注册为全日制教育学籍。对在不同院校双重注册学籍的,要按照是否在本校实际就读的原则,决定是否保留学籍。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院校依据部颁教学计划、大纲以及院校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大纲开展教学。学生按照院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院校根据相关规定和本校实际,确定学业成绩评定办法,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相关课程成绩或学分认定。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按照人社部等五部门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建立实习考核评价制度,会同实习单位制订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记入学生学业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七条 学业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后续学期进行补考或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按学期记入《成绩表》,存入学生学籍档案,作为核发毕业证书依据。
第五章 学籍异动
第十九条 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院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二学期开学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三学期开学前办理。五年制和六年制学生原则上可以在第七学期开学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 转学。由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技工院校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经转入和转出院校审核同意,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予以转学。转学手续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入院校在转学手续获准后当月,将该生的电子注册信息上报审批。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经院校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
(一)因事或因病累计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二)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等)可予休学者;
(三)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休学。
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累计时间不超过两年。依法服兵役的学生,休学期限应与服役期限相当。休学期间院校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院校提出复学申请。经院校审查批准后,随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退学。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有以下情形之一允许学生退学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旷课连续达60课时或累计达90课时以上者;
(二)休学期满,不按规定如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无故不按规定如期注册,时间超过一个月者;
(四)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学生退学,院校应告知其家长。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凡在校修满一学年及以上者,院校可根据学生要求开具写实性在校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留级。学生学年成绩经考核评定未达到规定标准者,应予以留级。
第二十五条 院校对学生学籍异动相关信息进行核实认定,于学籍异动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六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六条 院校对在思想政治、学业成绩、技能竞赛等各类大赛及社会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院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
(一)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理由和结论应同本人见面并告知家长。
(二)除开除学籍外,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批,可予以撤销处分,不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按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思想政治合格、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院校要准确核对学生相关信息,及时在管理系统内进行学生毕业处理,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每年春季、秋季核发两次。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按毕业证书核发程序申请办理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学生思想政治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院校应在管理系统进行结业处理。经学生申请,院校可开具结业证明。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杜绝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操作行为,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因学籍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院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配备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