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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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03-31

四川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实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包括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第三条  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实行分级管理,即学校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属地内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具体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机构,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学籍管理责任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五条  技工院校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学制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培养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3年、5年、6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2年、3年、4年。

(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人员,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2年、3年;技师学院招收达到高级技能水平的人员,培养预备技师、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不少于1年、2年。

(三)招收企业职工和社会青年等人员开展不脱产学制技工教育(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学习形式须注册为非全日制,基本修业年限与相应专业全日制学制教育年限相同。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学业,可采用弹性学制,提前或延后毕业不超过相应培养层次规定学制1年。

 

第三章  学籍注册

第六条  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全日制新生入学注册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非全日制新生注册采取开班注册制,注册截止时间为开班后30日内。

第七条  对于实施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教学的技工院校,按入学时学历(技能)水平对应的培养层次规定学制注册。

第八条  技工院校应在截止日期前进行电子注册,核实学生基本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并由“校长用户”审核后,报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填写《四川省技工院校新生录取花名册》(附件1),纸质版审核无误盖章后,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技工院校学生注册学籍要严格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学籍,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和参加职业培训学员不得注册为全日制教育学生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对在不同学校双重注册学籍的,要按照学生是否在本校实际就读的原则,决定是否注册或取消学籍。

第十条  技工院校在注册学生学籍时,应依照最新《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规范填报专业信息。

第十一条 凡报读技工院校的新生,须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的学生,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注销学籍。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为审批通过的正式学籍学生建立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学生体检表、学籍信息卡、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学业成绩、实习期间考核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等。学生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章  学籍异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学生学籍变动实行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制度。采取弹性学制学习形式的学生,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和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学生学籍变动或学籍信息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管理系统中完成异动审核审批处理,变更后1个月内,将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含已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在第1学期开学3个月内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在第3学期开学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在原专业以外的某一专业范围内有特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长远发展;

(二)学生有某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三)学生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第十九条 变更培养层次。

(一)为激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可建立学生培养层次变更机制。对下一层次培养规格的优秀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选拔,可进入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高一层次培养规格的专业就读。中级工段晋升高级工段、高级工段晋升技师(预备技师)段应在岗位实习前1个学期进行。

(二)高层次培养规格的学生不能转为低层次培养规格。

第二十条 转学。包括系统内、外转入与转出。

(一)由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属地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征得转入学校及学校属地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证明和入学手续。学习未满1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二)技工院校对转学学生档案应做好交接工作。转入、转出学校应做好工作对接,避免学籍重复。

第二十一条 休学。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缺课课时数(旷课除外)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等)可予休学者;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休学。

休学须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书面申请,明确离校和返校时间。经学校审核、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由监护人负责。

学生休学期限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累计时间不超过2年。依法服兵役的学生,休学期限与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复学。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学校提交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可视其违法违纪程度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在休学期间,若被发现在其他学校注册、学习的,学校可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退学。有以下情形之一允许学生退学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旷课连续达60课时或累计达90课时以上者;

(二)休学期满,不按规定如期办理复学手续者;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三)无故不按规定如期注册,时间超过两周者;

(四)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六)每学期开学,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发现已在其他同一阶段教育学校注册学籍,学生不在校而未办理退学手续者。

学生退学,学校应告知其家长(监护人)。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凡在校修满1学年及以上者,学校可根据学生要求开具写实性在校学习证明。办理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注销学籍。

第二十四条 留级。学生学年成绩经考核评定未达到规定标准者,应予以留级,留级学生不重复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技工院校依据部颁教学计划、大纲以及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大纲开展教学。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组织安排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并考勤。

第二十六条 成绩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学校每学期应当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的依据。学校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本校实际,确定学生成绩评定办法,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成绩。

第二十七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操行考核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档案,毕业时应进行操行总评。对于操行总评不合格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籍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等级制、百分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采用百分制的,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达标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取消或替代体育课。对有某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上体育课有困难的学生,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调整考查项目或准予免考。

第三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1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给予补考1次。经补考仍有不合格课程,允许在后续学期进行重修,其不合格课程可于毕业前再补考1次。补考成绩记入学籍卡时,应注明“补及”字样。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仍有应修课程总门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

第三十三条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修满规定学分的基础上,专业学分达到规定以上的予以毕业,否则以结业处理。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相关课程成绩或学分认定。

第三十五条 技工院校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管理学生实习。

第三十六条 技工院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在岗位实习前要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技工院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建立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制订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记入学生学业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成绩按学期记入成绩表,存入学生档案,作为核发毕业证书依据。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技工院校对在思想政治、学业成绩、技能竞赛等各类大赛及社会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相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一)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处分理由和结论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开除学生学籍应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除开除学籍外,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予以撤销处分,可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者;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诉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一)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二)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三)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颁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 技工院校负责毕业生信息审核。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管理系统内具有学籍、学业期满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的,应准予毕业:

(一)操行总评成绩合格;

(二)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三)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等级水平;

(四)岗位实习考核鉴定合格。

第四十六条 技工院校要准确核对学生相关信息,及时在管理系统内进行学生毕业处理,按照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规定,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每年春季、秋季核发两次。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延迟毕业,由学校出具在校期间学习证明。1年内由本人提出毕业申请,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结业处理。经学生申请,学校开具结业证明。

第四十八条 非全日制1年学制学生,由学校在管理系统进行结业处理,开具结业证明或培训证明。

第四十九条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如有遗失,可以按毕业证书核发程序申请办理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学生思想政治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在管理系统进行结业处理。经学生申请,学校可开具结业证明。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杜绝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因学籍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学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配备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技工院校可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其中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应另行制定学分制相关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后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